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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规院·战疫】疫情之下工程造价与工期索赔管理的处理建议

【珠规院·战疫】疫情之下工程造价与工期索赔管理的处理建议

  • 分类:院内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3-09 11:26

【珠规院·战疫】疫情之下工程造价与工期索赔管理的处理建议

  • 分类:院内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3-09 11:26

2020 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为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采取了居家隔离、延长春节假期、建设项目延迟开工等防控措施。在建设领域,疫情事件已导致建设项目停工且复工时间难以确定,并对项目建设各方带来了经济损失。

 

为提振企业信心,加大保障力度,帮助建筑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湖南、浙江、郑州、青岛、江苏、厦门、北京、浙江、四川等数十个省市相继发布相关疫情造价调整文件。

 

 

 

总结各省市文件中举措主要有:

1、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2、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3、疫情严重地区,建筑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政府与建设单位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

5、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而珠海也于2月16日及时印发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其中明确指出“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规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有序复工。对安全复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增加的防疫费用可列入施工措施费,纳入项目结算,具体范围和结算原则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

 

 

在此背景下,工程造价管理及工期索赔如何在这特殊时期,在工程不同阶段去处理及应对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履行期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这三项特点,本次疫情应确认为不可抗力事件。

 

附表1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知: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而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

 

 

具体分析建议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造价控制问题:

 

1、作为造价控制的最前端-设计估算、概算,项目的疫情防控费用应充分计算列入措施费中。而相关费用有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域消毒、疫情防护宣传教育、疫情防护物资购置储备、封闭管理、日常监测监控、因隔离需要增加的板房等措施费,这些措施费均不包含在原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并且应充分考虑工期延长,所带来的成本费用增加计算,如钢板桩,脚手架等。

 

 

防疫物资储备

 

发放防疫物质

 

 

设立隔离区

 

 

疫情期间,造价管理部门会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工作力度,缩短发布周期,如同去年砂石疯涨的时候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或价格调整系数以及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编制估概预算时,需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及政策发布。

 

2、已进入施工招标阶段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并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的条款内容。

 

3、已发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款执行。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目前无具体计算规则,如实际发生可在预备费中调剂使用,且疫情为不可控因素,则有可能由此造成的超出上一阶段批复费用,如遇到该情况,可建议发改部门给予调整,且调整不受现行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受疫情影响的工期延误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17.3.2 条的相关约定:“(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1、建设项目施工春节假期通常较长,按照惯例从农历正月十五以后工地才开始陆续复工,春节假期不应计入可顺延工期范围,具体项目春节假期时间可查阅具体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会议记要确定;

 

2、春节假期后可以分两个时间段,第一阶段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开工或复工的时间,这个时间段,承包人显然是有权要求顺延工期的;第二阶段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开复工之后的时间段,因防控措施、人工、材料不到位等原因不具备复工条件,是否可以申请工期顺延,需要视具体项目具体分析。若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复工,须承包人举证,如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延误工期与本次疫情直接相关资料等,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工期顺延的申请报告,说明此事项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因疫情延误工期的起止节点等,且注明处于工期的关键线路上,经发包人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3、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本应已竣工的项目碰上此次疫情,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

 

当前,新冠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防控也处于关键阶段,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支持、共渡难关。而作为工程人,虽然我们不在防疫一线,但我们也可以尽自己力量为防控疫情、工程项目推进上尽我们的一份力,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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